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司促-16263-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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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