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司促-16265-202411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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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始足當之。請釋明「iPhone 16 pro max 256G」得為上開法條明定之請求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應更正請求標的。 三、請重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債權存在及數 額之證據(查聲請狀所述內容尚不足判斷請求之原因事實何在,又非訟程序係採形式審查為原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證據,請另行提出錄音檔以外足資釋明請求事實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