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司促-16267-202412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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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萬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