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促-16351-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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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圳龍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再盛、周月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再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