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司促-16357-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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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玉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請求金額27,594元係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 料(查聲請狀所附之附表,僅能得知本金餘額,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部分亦未說明,故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