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促-16412-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因相對 人之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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