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促-16417-202411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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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廷 陳德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039元 陳彥廷、陳德富 自民國113年0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12039元 陳彥廷、陳德富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039元 陳彥廷、陳德富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7號) (一)緣債務人陳彥廷於民國92年及94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德富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99,634元,其中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1筆,合計345,566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1月12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陳彥廷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 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德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 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