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促-16459-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艷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美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陳美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