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促-16470-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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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得凱(即羅米玫之繼承人) 陳南郡(即羅米玫之繼承人) 陳贊天(即羅米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米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米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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