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促-16489-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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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奕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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