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促-16497-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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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嘉荃 陳文瑜 陳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93元 陳嘉荃、陳文瑜、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4693元 陳嘉荃、陳文瑜、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93元 陳嘉荃、陳文瑜、陳姿穎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7號)一、聲請事項:債務人陳姿穎即陳奭杰繼承人(下稱陳姿穎)、陳嘉荃即陳奭杰繼承人(下稱陳嘉荃)於繼承陳奭杰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瑜兼陳奭杰繼承人(下稱陳文瑜)連帶清償34,693元整,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二、事實理由:緣債務人陳文瑜於108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被繼承人陳奭杰任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100萬元整,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嗣並依借據約定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94,74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陳文瑜113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27日起算利息;被繼承人陳奭杰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查被繼承人陳奭杰於110年8月26日身歿,除債務人陳文瑜外,另有繼承人即債務人陳姿穎、陳嘉荃等應負限定繼承責任,債務人陳文瑜為本案原借款人,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4,69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