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促-16498-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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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昇農(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 陳秀梅(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 劉怡鈴(即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昇農、陳秀梅、劉怡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嘉設之 遺產範圍內與劉昇農、陳秀梅向債權人連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174元 劉昇農(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陳秀梅(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劉怡鈴(即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58,174元 劉昇農(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陳秀梅(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劉怡鈴(即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174元 劉昇農(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陳秀梅(兼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劉怡鈴(即被繼承人劉嘉設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劉昇農前於民國(以下同)96年8月15日為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需要邀同債務人陳秀梅及案外人劉嘉設(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復於99年8月24日為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需要邀同債務人陳秀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80萬元德霖技術學院,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4 份,金額總計 613,01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劉嘉設已於民國98年08月20日辭世,債務人陳秀梅、劉昇農、劉怡鈴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劉嘉設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劉昇農自民國113年07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58,17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秀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陳秀梅、劉昇農、劉怡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嘉設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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