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促-16526-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愔筑即不仔生猛活海鮮店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愔筑即不仔生猛活海鮮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