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促-16526-20241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愔筑即不仔生猛活海鮮店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愔筑即不仔生猛活海鮮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