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促-16556-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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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岑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因聲請 人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無從辨識債權餘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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