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促-16600-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芷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