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促-16623-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姜詠鈞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姜詠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姜詠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姜詠鈞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