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促-16629-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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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人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62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78元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9號) 緣相對人董人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 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 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 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 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9月2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56,778元消費款、新臺幣1,810元循環利息、新 臺幣1,2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59,788元整未為清償〈 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 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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