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促-16637-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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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念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28元 王念嚴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136425元 王念嚴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3 新臺幣28024元 王念嚴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83,636元,其中177,977元為本金;4,459元為利息(113年7月18日至113年11月17日);1,200元為違約金(即113年9月至113年11月)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183,636元及其中本金177,97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