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促-16649-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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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64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249元 自民國113年0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1% 002 新臺幣24558元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249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455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緣債務人潘錡於111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