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司促-16709-20241219-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維駿即嘉宸室內裝潢工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家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張家基為室內設計業者,於民國113年1月間承攬天空之邑社區之裝修設計案,並於同年3月18日委由聲請人承攬施作,因未給付剩餘之承攬報酬共計新臺幣105,000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相對人欄位記載「張家基(室室如 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負責人)」,且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報究係以張家基抑或以室室如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如為前者,應提出相對人張家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如為後者,應具狀更正聲請狀,並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卡。聲請人於113年12月18日陳報狀表明本件係與張家基個人達成承攬合意,故表明以張家基為相對人,惟仍未提出其戶籍資料,亦無身分證字號可供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聲請人僅於陳報狀表示請求本院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函查「室室如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並發函註記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以利其向戶政機關調取最新戶籍騰本云云。惟聲請人既已表明債權債務關係乃存在於張家基與聲請人之間,且係以張家基為本件相對人,則室室如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並非本件相對人,本院自無職權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中逕行調閱其應受保護之商業登記資料,從而變相免除聲請人應特定相對人身分之釋明責任,有違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並應兼顧債務人、第三人正當權益保障之本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不能確認相對人之身分,亦無法知悉其現登記之戶籍地址以為合法送達,甚至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