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司促-16710-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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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星即上海魔都美食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上海魔都美食會之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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