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司促-16755-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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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楊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75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1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 緣債務人黃楊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 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2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 本金:13,015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 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545元整 (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 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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