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司促-16769-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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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仁金門大樓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林美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建物「 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林美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林美秀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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