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司促-16803-202412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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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玉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688,869元之帳款明細 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3日聲請狀所附債權明細表模糊未能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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