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司促-16905-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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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綻美綻賞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桾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桾祐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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