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促-17049-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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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玟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93,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 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