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促-17074-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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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萬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 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並標示債務人姓名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