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司促-17075-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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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