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3-司促-17119-2025010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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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賜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賜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請求金額中「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 聲請人請求288,000元部分)之正確計算式,並更正請求金額之聲明。(經查,聲請人主張應以每月租金8,000元計算,金額共計288,000元。惟聲請人提出之聲證二即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9號民事判決,係以附表中「一、計算式」所列之計算方法核算損害賠償金額,其所列之計算方法與結果顯與聲請人主張不符,系爭判決就聲請人以同一方式計算之請求金額亦非全部准許,故有另行補正之必要。聲請人應依系爭判決之計算方式重新計算債權金額,並應提出必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系爭土地自民國111年至113年之公告地價及課稅現值等,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