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司促-17123-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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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