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7134-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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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至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400元 陳至剛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85601元 陳至剛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4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16,822元,其中197,001元為本金;18,921元為利息(112年9月2日至113年12月1日);900元為違約金(即113年10月至113年11月)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帳款尚餘216,822元及其中本金197,00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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