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7177-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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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翰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