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7205-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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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培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饒餘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00號」建物「最新」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饒餘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饒餘杏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 件及回執正本到院。(聲請人前次送達之地址非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非由相對人本人收受,難認已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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