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7210-202412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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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培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廖美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里區○○路00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廖美妍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