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促-17224-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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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玉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吳玉鳳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臺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10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特 定年、月、日表示)(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