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7304-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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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黃麗香之車位登記「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 2段28巷B3編號79號及編號80號」之第一類謄本,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麗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麗香繳納停車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 北門郵局存證號碼003534、001293)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