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司促-17305-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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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黨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黨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宋黨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5樓之4」,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宋黨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因聲請人所附之郵政回執係聲請人為其代收,而非相對人本人或有收受權人簽收,故有補正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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