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促-17331-202412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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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國屏 鄒國龍 一、債務人鄒國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 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鄒國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0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000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0%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0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55% 000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30% 附件: 一、債務人鄒國屏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邀同債務人鄒國龍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10,000元整、(2)2,30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 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2,436,482元,及自民國113年1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2)2,193,14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茲因債務人其循環額度貸款已到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鄒國屏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又債務人鄒國龍既為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聲請人對債務人鄒國屏聲請強制執行財產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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