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促-17376-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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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啟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