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促-17396-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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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鋐工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因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此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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