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司促-17459-20241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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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標示 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除原債權人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並需「清晰」標示債務人姓名處,及提供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