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司促-17466-20241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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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民國農會台農鮮乳廠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全然未附證物清單中所稱之附表及證 物1至5,請重新具狀提出。(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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