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司促-17475-20241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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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莉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不得將督促程序費用及開庭費債權 金額內,請具狀更正;又開庭費如係指參與消費爭議調解庭所生費用,請說明實際支出數額、項目並逐項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因未收到退款所受精神損失為新臺幣3,000元之計算 方式如何?得於非訟程序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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