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司促-17487-20241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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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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