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司促-17522-2025011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紀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秀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7,314元予相對人,惟其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及113年12月31日陳報狀 所提出之借據,貸與人係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之夫向公司借支薪水,非聲請人郭紀子個人之借貸,本院於114年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個人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4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能釋明聲請人為貸與人。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臻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