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司促-17600-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子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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