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司促-17769-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承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參仟零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7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7424元 高承浤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8261元 高承浤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769號)(一)債務人高承浤於民國112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854,105元正未給付,其中767,424元為本金;84,820元為利息;1,8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承浤於民國112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308,972元正未給付,其中278,261元為本金;29,325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