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司促-17786-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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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立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俊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少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涂少瑄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涂少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涂少瑄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信維 郵局存證號碼019099、020280)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如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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