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司促-17787-20250120-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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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立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俊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智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涂智鵬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