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司促-17798-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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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牛牛餐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宸豪(原名游士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岳誠 一、債務人牛牛餐館、游宸豪(原名游士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倘債務人牛牛餐館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開債務時,債務人林岳誠應就不足之額,與債務人牛牛餐館、游宸豪(原名游士豪)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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